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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行政审批局等十六部门联合印发《保定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4-11-15
来源:信用保定

保定市行政审批局等十六部门联合印发《保定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遵约践诺的信用环境,强化个人守信激励,提升守信获得感,现将《保定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行政审批局    保定市公安局

保定市司法局    保定市民政局

 保定市商务局    保定市教育局

保定市总工会    保定市医疗保障局

保定市应急管理局    保定市交通运输局

保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定市农业农村局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日

  

保定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发改办财金〔2024〕451号)《关于加强个人守信激励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社信办发〔202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守信激励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诚信积分是依托保定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以个人自主申报的其他信息为补充,在政务服务、司法、商业、社会、公益等领域采集能反映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信息,按照统一标准规范进行量化计算,测算形成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分数,是实施个人守信激励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地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和应用工作由保定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统筹推进,负责我市个人诚信积分的组织引导、统筹协调、应用推广等工作。

全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即“信息提供主体”),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修复等相关工作,并对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协同打造个人诚信积分的应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施守信激励。

第五条 个人诚信积分的建设、应用、管理以及信用信息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六条 相关认定部门(单位)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 允许和鼓励个人积极参加社会诚信建设各类活动提升个人诚信积分,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自主申报个人慈善公益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数据组成和信息归集

 

第八条 个人诚信积分由公共信用分和信用积分组成。公共信用分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评分规则评价赋分;信用积分基于个人维信、用信、增信等行为,包括用信行为和社会评价信息,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计数据,按照评分规则评价赋分。

第九条 信用积分生成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县、乡镇、村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公共事业服务机构等单位,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依法依规进行归集。

(二)通过省、市其他公共数据工作平台共享获取。

(三)个人可以通过自主申报、承诺、协议等方式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动完善或补充本人的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包括身份信息、教育学历信息、从业信息、专业技术职称信息、知识产权信息、信用承诺信息、荣誉表彰信息、公益信息和其他信用档案信息等。

(四)个人在“信易+”场景应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五)个人在使用诚信积分过程中积累的信用信息。

(六)个人在商务交易、合同履约、从业履职等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获取。

第十条 个人诚信积分信息包括基础信息、遵纪守法、履约践诺、用信行为、社会贡献等信息。具体如下:

(一)基础信息。是指反映个人基本社会状况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等)、身份特质(职业、婚姻状况、政治面貌、学历、驾驶信息等)、履约能力(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缴纳、公积金缴纳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知识产权)。

(二)遵纪守法。是指能够反映个人履行国家应尽义务、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主要包括个人在行政和司法判决过程中产生的司法判决和执行信息、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弄虚作假等信息。

(三)履约践诺。是指个人在办理证明事项、经营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商业活动中的履约情况,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事项的履行义务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公共事业欠缴费情况、职业行为准则承诺等。

(四)用信行为。是指个人在使用个人信用分过程中(用信过程)的诚信和履约行为表现,主要包括个人诚信行为、年度诚信、用信违约等。

(五)社会贡献。是指个人在履行职责或者社会交往、生产生活中获得的荣誉表彰及行政奖励、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志愿者服务、救援服务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应保证信息来源渠道的正当性、合法性和信息的客观性、准确性,禁止以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等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个人经实名认证后,可以通过“信用保定”微信小程序、“信用中国(河北保定)”网站申请开通个人诚信积分,免费自主查询本人诚信积分及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个人实名认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选择个人账号进行实名注册;第二种方式通过“信用保定”微信小程序,进行实名认证注册;第三种方式通过“冀时办”APP,进行实名认证注册。

 

第三章 诚信积分建设及应用

 

第十四条 个人诚信积分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保定市个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规定的评价规则、数据构成、指标权重和计算方法等内容,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个人诚信积分体系包含定性指标和定向指标,并设置加减分项。

第十六条 个人诚信积分评价总体原则

(一)个人诚信积分按照个人基础信息、遵纪守法信息、承诺践诺信息、用信行为、社会贡献五个维度构建评价模型,根据具体指标项加权计算得出分值,体现正向激励。

(二)个人诚信积分评价规则采用正向加分和负向减分双向赋分。

第十七条 个人诚信积分实行星级管理。从高到低设立五个等级,依次为:

诚信积分极高(五星级),分值为750分以上,该类人员信用极好,在各个方面都表现出了极高的诚信水平,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热心社会公益,积极为社会创造价值,能够获得社会的高度认可,是社会诚信的典范。

诚信积分高(四星级),分值为651-750分,该类人员信用优秀,在大多数方面都表现出了很高的诚信水平,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做出一定的社会贡献,能够获得很高的社会认可,是社会诚信的优秀代表。

诚信积分较高(三星级),分值为551-650分,该类人员信用较高,在大多数方面都表现出了很好的诚信水平,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有一定的社会贡献,能够获得较高的社会认可。

诚信积分良好(二星级),分值为500-550分,该类人员信用良好,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能够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

诚信积分需提升(一星级),分值为500分以下,该类人员可能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比较严重的不良记录,需提升诚信水平,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积极履行承诺和各项行为义务,加大提升社会认可度。

第十八条 查询个人诚信积分需本人实名认证后,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名申请,免费自主查询本人诚信积分及相关事项,享受“信用惠民”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个人在使用诚信积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和违约等失信行为,经有关单位核实后,反馈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并按照评价规则扣减诚信积分值、降低诚信等级。

第二十条 个人诚信积分应用以正向激励为导向,对守信者实行享受优惠、绿色通道、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增强守信者的获得感,为信用优良的个人提供更多便利服务。不得以个人诚信积分低为由限制个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培育和拓展个人诚信积分应用场景,鼓励守信主体享受信用红利,提升信用获得感。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个人贷款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三)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考虑对象。

(四)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实施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在文化旅游、酒店住宿、交通出行、房屋租赁、医疗服务、审批管理、日常消费、图书借阅、公共停车、体育健身等方面,可享受优惠、便利等激励措施。

(六)在推荐入驻孵化基地,评选优秀创业项目、创业典型等创业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市场化、社会化机构结合自身职能,研究制定本单位个人诚信积分激励措施实施细则,积极探索个人诚信积分惠民应用措施,开发个人诚信积分激励应用场景。

第二十三条 全市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具体应用场景实施单位,可以根据信用建设工作需要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提出需纳入个人诚信积分评价指标模型的加减分指标项,不断完善个人诚信积分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数据来源、法规调整、应用方向等对个人诚信积分评价规则进行修正、补充与完善,按年度迭代优化。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信息应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自信息认定之日起计算。不在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不参与积分计算,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个人诚信积分未经本人授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个人信用关爱机制,健全个人信用修复和异议机制,畅通个人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渠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第二十八条 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信用主体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内,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履行相关义务等方式纠正失信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已按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良信用信息不再作为个人诚信积分计分依据。个人可通过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按时履约、志愿服务等方式提高诚信积分值。

第三十条 个人对本人诚信积分评分结果、个人诚信积分信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对提出的异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确实有误的,予以更正;核实无误的,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个人诚信积分在建设过程中应按要求归集和使用,存在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使用个人诚信积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解释。